本文是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案子主要内容是山东省临沂市的男方李某强与女方张某燕在年7月经熟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年9月25日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一对新婚的夫妻本应如胶似漆,享受人生的幸福时光,可好景不长。
这段美好持续了一年不到,李某强和张某燕结婚后,在年7月8日,张某燕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要和李某强离婚。理由是:结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不和、李某强患有男性疾病且不积极治疗、自己在年10月26日就离家出走,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那么,在看这件事情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夫妻双方的诉讼离婚情形。起诉离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要求: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4、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李某燕的诉讼离婚并无不当。
该官司经过了两审才终审。在一审中,张某燕说李某强有性功能障碍不积极治疗,双方无法共同夫妻生活,张某燕医院的就诊门诊病历、中草药收费单据等。病历中描述的病因也确实是阳痿早泄。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了张某燕和李某强离婚。理由是:张某燕与李某强在年建立恋爱关系,在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张某燕与李某强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就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张某燕以李某强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唯有要求与李某强离婚,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在一审开庭审理时李某强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也没有不到庭的正当理由。李某强只是让父母到法院说明情况。从一个男人的直觉,我觉得李某强是不想离婚的,可能还对这份感情抱有幻想,可传唤不到庭,就视为诉讼权利放弃,作为一个男人,去开个庭怕啥呢,去了还可能有辩解的机会,这样不去,小编觉得就百口莫辩了。也有可能是李某强对自己性功能障碍不好意思对簿公堂吧!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强不服,提起上诉,其结果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判决驳回李某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最终结果也就是张某燕如愿的与李某强离了婚。小编觉得之所以会判离婚,李某强的性功能障碍导致不能满足张某燕的夫妻生活是离婚的一个原因,另外一个原因还是两人的确没啥感情基础,领证不到一个月就分居至今,倘若有感情基础的话结婚一年之内都舍不得分开呢!如胶似漆、缠缠绵绵才是主旋律。
部分人觉得阳痿早泄并不是不治之症,不能等同于性功能障碍,如果以这个为理由就判男人死刑,要和其离婚,那么就说明了你当初和这个男人结婚不在乎感情基础,只在乎他的身体。这个其实小编不是太懂,到底阳痿早泄是否等同于性功能障碍。如果可以治疗,没必要这么绝情,现在医疗水平这么发达,一出现问题就离婚是冲动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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